2007年8月30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螺钉错钉患者耻骨 医院被判赔偿38万
曹静

  2004年10月6日凌晨,小蒋因车祸受伤,到北京某医院救治。10月18日、11月3日,小蒋又在医院进行了两次复查,经过照骨盆X光后,医院发现小蒋的耻骨内处好像有一枚螺钉,于是请来外院专家协助对小蒋进一步诊断。专家经过诊断后告知小蒋的家属确实有一枚螺钉进入了耻骨关节内,必须将其取出,才有利于关节功能回复。气愤的家属当即表示不愿在此医院治疗,要求转院。几天后,转到其他医院的小蒋再次进行了手术,骨头内的螺钉这才被取出。
  丰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医院在为小蒋诊疗的过程中存在过错,与小蒋的损伤有因果关系,并且根据医学会的鉴定,医院对该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。因此对小蒋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残疾生活补助费、被抚养人生活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的诉讼请求,法院予以支持,但每项赔偿数额应依据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的规定计算。另外,考虑到小蒋受伤原因,法院酌定医院可减少赔偿4个月的误工费。据此,判决医院赔偿小蒋各项费用合计382902.29元。